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 物流配
时间:2016-08-15
市发改委、经贸委、科技和信息化局、环保局、质监局、国资委、交警支队、邮政管理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州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广州物流与供应链协会,各物流企业:
按照我市“三个重大突破”重点工作安排,为推进城市物流配送试点工作,有效实现共同配送、集中配送等先进运输组织方式,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城市物流配送试点企业分类及条件指引》(见附件),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2013年7月29日
附件
广州市城市物流配送试点企业
分类及条件指引
第一条 为推进城市物流配送试点工作,有效实现共同配送、集中配送、夜间配送等先进运输组织方式,结合《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19680-2005)、《通用仓库等级标准》(GB/T21072-2007)、《关于构建新型城市化物流配送体系工作方案》(穗交函〔2013〕1252号)、《关于开展新型城市化物流配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穗交函〔2013〕1254号)和我市物流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我市城市物流配送试点企业的选取工作。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城市物流配送,是指在城区以及市近郊范围内,根据客户的要求对货物进行仓储、加工、包装、分拣、组配等作业,并送达指定地点的物流活动。
第四条 城市物流配送试点企业的选取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动态考评等制度。
第五条 城市物流配送试点企业分为以下五个类型:
(一)商贸分销物流配送试点企业
1.从事商贸分销物流配送业务为主;
2.能为客户提供货物仓储、保管、包装、加工、分拣、组配及共同配送、集中配送、夜间配送服务;
3.服务的商业零售及批发网点达到一定数量;
4.自有或租用一定规模的仓储设施、设备,能提供公共仓储;
5.自有或租用一定数量的配送运输车辆;
6.配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系统,能及时有效为客户提供服务;
7.具备网络化信息服务功能,可应用信息系统对运输配送的货物进行状态查询、监管。
(二)连锁商超物流配送试点企业
1.从事配送中心仓储业务为主;
2.能为连锁商超提供货物仓储、保管、包装、加工、分拣、组配及共同配送、集中配送、夜间配送服务;
3.服务的连锁商超网点达到一定的数量、营业面积;
4.自有或租用一定规模的仓储设施、设备,能提供公共仓储;
5.自有或租用一定数量的配送运输车辆;
6.配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系统,能及时有效为客户提供服务;
7.具备网络化信息服务功能,可应用信息系统对运输配送的货物进行状态查询、监管。
(三)电子商务物流配送试点企业
1.为电子商务企业的商品仓储物流区提供物流配送服务;
2.能为客户提供采购、仓储、包装、加工、分拣、组配及共同配送、集中配送、夜间配送服务;
3.具备辐射全市的货物配送、中转、分拨网络;
4.自有或租用一定规模的仓储设施及设备,能提供公共仓储;
5.自有或租用一定数量的配送运输车辆;
6.配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系统,能及时有效为客户提供服务;
7.具备网络化信息服务功能,可应用信息系统对配送服务全过程进行查询、监管。
(四)冷链基地物流配送试点企业
1.依托冷链基地从事冷链物流配送业务;
2.能为客户提供点到点的运输及共同配送、集中配送、夜间配送服务;
3.自有一定数量的营业网点;
4.自有或租用一定规模的低温仓,能提供公共仓储;
5.自有或租用一定数量的冷链物流配送运输车辆;
6.配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系统,能及时有效为客户提供服务;
7.具备网络化信息服务功能,可应用信息系统对运输配送的货物进行状态查询、监管。
(五)快递快运物流配送试点企业
1.从事快递快运物流配送业务为主;
2.能为客户提供点到点的运输及共同配送、集中配送、夜间配送服务;
3.自有一定数量的营业网点;
4.自有或租用一定规模的仓储设施及设备,能提供公共仓储;
5.自有或租用一定数量的配送运输车辆;
6.配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系统,能及时有效为客户提供服务;
7.具备网络化信息服务功能,可应用信息系统对运输配送的货物进行状态查询、监管。
第六条 城市物流配送试点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和相对应的分类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广州市依法注册经营,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照,从事专业配送业务的应具有相应资质;
2.具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等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其中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须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
3.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元;
4.连续两年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5.从事城市物流配送业务5年以上,且近3年无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6.通过IS0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7.在广州市区域内至少有一个符合物流规划的城市物流配送中心;若城市物流配送中心为租用,租赁期需为10年以上(自2013年1月1日起算);在建或拟建的配送中心应在试点期(2014年12月31日)结束前完工并投入营运;配送中心仓库的建设标准需达到《通用仓库等级标准》(GB/T21072-2007)3星级以上要求;配送中心装卸场地应建立相应的视频监控,承诺将视频监控信号接入广州城市物流配送信息管理平台;
8.从事城市物流业务配备的车辆应满足国家及省市对车辆相关技术、安全和环保方面的要求,车辆应符合《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要求,具有有效的道路运输证,并承诺对参与试点车辆统一外观和标识,且在试点期间更新一定数量符合国家标准的城市物流配送车辆;
9.配备城市物流配送信息系统,承诺为广州城市物流配送信息管理平台开发相应的数据接口并接入;
10.参与试点的城市物流配送车辆需装备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2011)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承诺将信号实时传输至广州城市物流配送信息管理平台;承诺增设车载终端,并接入广州城市物流配送信息管理平台。
(二)分类条件。
1.商贸分销物流配送试点企业。
(1)在广州市区域范围内服务的商业零售及批发网点不少于150个;
(2)连续两年年货物流通量不少于150万吨或600万立方米;
(3)自有或租用配送中心仓储面积不低于20万平方米,且应有10万平方米以上作为公共配送区;
(4)自有或租用超过100台符合城市物流配送试点的广州号牌车辆(载重量≤2吨的封闭货车或厢式货车)。
2.连锁商超物流配送试点企业。
(1)在广州市区域范围内服务于连锁商超网点超过100个或经营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
(2)连续两年年货物流通量不少于100万吨或400万立方米;
(3)自有或租用配送中心仓储面积不低于20万平方米,且应有10万平方米以上作为公共配送区;
(4)自有或租用超过100台符合城市物流配送试点的广州号牌车辆(载重量≤2吨的封闭货车或厢式货车)。
3.电子商务物流配送试点企业。
(1)在广州市区域范围内为电子商务服务的分拨网点超过10个;
(2)连续两年年货物流通量不少于2000万件(票);
(3)自有或租用服务于电子商务的配送中心仓储面积不低于20万平方米,且应有10万平方米以上作为公共配送区;
(4)自有或租用超过50台符合城市物流配送试点的广州号牌车辆(载重量≤2吨的封闭货车或厢式货车)。
4.冷链基地物流配送试点企业。
(1)在广州市区域范围内城市配送(包括冷链)运营网点超过15个;
(2)自有或租用冷链基地从事冷链物流业务,低温仓储面积不低于1.5万平方米,且应有7500平方米以上作为公共配送区;若冷链基地为租用,租赁期需为10年以上(自2013年1月1日起算);若在建或拟建的冷链基地,应于试点期(2014年12月31日)结束前完工并投入营运;
(3)连续两年年货物流通量不少于50万吨或200万立方米;
(4)自有或租用超过50台符合城市物流配送试点的广州号牌车辆(载重量≤2吨的封闭货车或厢式货车);且在冷链基地投入营运时,需自用或租用超过15台冷链物流配送运输的广州号牌车辆(载重量≤2吨的冷链物流配送运输车辆)。
5.快递快运物流配送试点企业。
(1)在广州市区域范围内快递快运服务网点超过250个;
(2)连续两年年货物流通量不少于2000万件(票);
(3)自有或租用配送中心仓储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且应有1万平方米以上作为公共配送区;
(4)自有或租用超过100台符合城市物流配送试点的广州号牌车辆(载重量≤2吨的封闭货车或厢式货车)。
第七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物流配送试点工作的需要,结合城市物流配送试点企业车辆流量、流向、流时、货品、货类以及城市物流配送需求,合理确定城市物流配送试点车辆通行政策,并根据《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的规定,在不占用主干道、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前提下,利用道路停车位和现有商超的地下停车场,设置城市物流配送车辆专用临时停车位,解决城市物流配送试点车辆停靠和装卸作业需要。
第八条 城市物流配送试点企业选取的具体时间和安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公布。
第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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