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上午,南沙区在大岗镇政府会议室召开“寄递物流业管控整治工作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区内各相关部门、各镇街禁毒办、派出所负责寄递物流管控整治工作领导共计30余人参加会议,南沙物流商会副秘书长张晶林出席会议。
会议现场
会议由南沙区禁毒办专职副主任林志添主持,他首先传达了广州市寄递物流管控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了南沙区在十九大和《财富》全球论坛期间管控整治工作,区市场监管管理局、区建设交通局、大岗镇和东涌镇等部门分别汇报了所属范围内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区禁毒委副主任、禁毒大队大队长丘文对下阶段整治工作做部署,他强调指出,虽然十九大和《财富》全球论坛已经结束,但是寄递物流专项整治工作并没有结束,区禁毒部门还将按市的统一指挥部署,进一步加强寄递物流专项整治工作,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对全区228寄递物流企业继续严格监管,强化主体责任,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加强公共安全的指示,持续加大落实物流寄递业“5个百分百”的检查工作,实现专业化、智能化、制度化,从源头堵截毒品流通的渠道,坚决遏制毒品在南沙区内中转集散泛滥。
快递小哥助破毒案会上受奖
会上,区禁毒办、大岗镇禁毒办对“9.10”发现并举报利用包裹邮寄毒品的快递小哥发放奖励金,同时呼吁市民提供涉毒线索,一经查验证明属实将会给予奖励,携手共建绿色、安全、无毒大南沙。(附广州市公安局关于修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公安局文件
穗公十六〔2017〕126号
广州市公安局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试行)
奖励标准
(一)查获涉毒违法人员协助破获涉毒行政案件的,对举报人员每案发放人民币100至1000元奖励金,具体标准如下: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其中一条或多条),被公安机关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每案给予100至500元(不含本数)奖励;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被公安机关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并责令接受社区戒毒的,每案给予500元至700元(不含本数)奖励;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被公安机关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和强制隔离戒毒的,每案给予700元至1000元(含本数)奖励。
(二)群众发现毒品后向广州市公安局举报并上交,协作我市公安机关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对举报人员每案发放人民币1000至10万元奖励金,具体标准如下:
1.缴获毒品100克以下,每案给予1000元至3000元(不含本数)奖励;
2.缴获毒品100克(含)以上1公斤以下,每案给予3000元至1万元(不含本数)奖励;
3.缴获毒品1公斤(含)以上10公斤以下,每案给予1万元至3万元(不含本数)奖励;
4.缴获毒品10公斤(含)以上20公斤以下,每案给予3万元至5万元(不含本数)奖励;
5.缴获毒品20公斤(含)以上50公斤以下,每案给予5万元至7万元(不含本数)奖励;
6.缴获毒品50公斤(含)以上,每案给予7万元至10万元奖励;
7.上述案件侦破后,经办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申报奖励,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项规定情形的最高上限。
(三)公安机关查获制造毒品工场、窝点,缴获毒品、制毒物品且符合破案条件的毒品犯罪案件,对举报人员每案发放人民币10至30万元人民币,具体如下:
1.缴获毒品50公斤以下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缴获毒品50公斤(含)以上100公斤以下的,给予20万元奖励;
3.缴获毒品100公斤(含)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
4.通过全链条打击,查明相关制毒物品来源并破获非法生产、买卖、运输、走私制毒物品案件的,对举报人员每案增发5万元奖励金,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的最高上限。
(四)缴获毒品且符合破案条件的毒品犯罪案件,对举报人员每案发放人民币2000至30万元奖励金,具体标准如下:
1.一般刑事案件,奖励2000元至5000元:
①缴获毒品100克以下的,给予2000元至5000元(不含本数)奖励。
②查获容留他人吸毒,涉案人员数量在10人以下的,给予2000元至5000元(不含本数)奖励;查获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的,给予2000元至5000元(不含本数)奖励。
2.缴获毒品100克(含)以上1公斤以下属于危害较大的刑事案件,给予5000元至2万元(不含本数)奖励。
3.查获容留他人吸毒,涉案人员数量在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给予5000元至2万元(不含本数)奖励。
4.缴获毒品1公斤(含)以上10公斤以下属于危害较大的刑事案件,或由市局领导交办的,给予2万元至5万元(不含本数)奖励。
5.查获容留他人吸毒,涉案人员数量在20人以上的,给予2万元至5万元(不含本数)奖励。
6.缴获毒品10公斤(含)以上20公斤以下属于危害极大的刑事案件,或被列为省毒品目标案件、由省厅领导交办的,给予5万元至10万元(不含本数)奖励。
7. 缴获毒品20公斤(含)以上50公斤以下属于危害极大的刑事案件,或被列为部毒品目标案件、由公安部领导交办的,给予10万元至15万元(不含本数)以下奖励。
8.缴获毒品50公斤(含)以上100公斤以下属于危害极大的刑事案件,给予15万元至2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奖励。
9.缴获毒品100公斤(含)以上属于危害极大的刑事案件,给予20万元至30万元(含本数)以下奖励。
(五)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或第四项情形,涉案犯罪嫌疑人曾因毒品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或属于累犯的,对举报人员每案增发人民币1000至2万元奖励金,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的最高上限。
(六)以上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缴获的毒品、毒品半成品,易制毒化学品,按照国家有关毒品折算标准换算为海洛因计算重量。